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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5

  核心内容: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内效力: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示提单须经过背书并交付转让,因此,就指示提单而言,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的应为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并持有提单的收货人。本案中,中茶公司在提单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兴光公司用于提货,符合提单转让的形式要件,已经构成了提单转让的初步证据,当然,中茶公司仍可以根据其与兴光公司之间委托加工等法律关系以及关于货物权属划分的约定向兴光公司主张提单外的相应权利。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外效力:指示提单经合法背书交付即对承运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本案中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提单背书转让,原告虽一再主张,中茶公司与提单被背书人兴光公司之间是委托加工的关系,并非买卖关系,提单的背书并非一定是以权利转让为目的,中茶公司的背书行为只是委托兴光公司提货等。但是涉案提单的背面签章和提单表面均无仅用于提货等权利保留的意思表示,被背书人兴光公司在提货时也未告知承运人其系代为提货,承运人已足以相信兴光公司已经受让了提单,并且基于这种信任向兴光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之间的其他约定不属承运人验单放货的审查范围,不能对抗相对于委托加工合同的第三方———承运人。对于承运人来说,在货物运输途中,提单下货方相对人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只要提单合法背书转让,提单下货方相对人就已确定,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提单的合法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

  此外,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因此,原告举证的一份正本提单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中茶公司与承运人之间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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