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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指示交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5

  导读:什么是买卖合同的指示交付?其实,撇开买卖合同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有“指示交付”的情况发生。到底要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指示交付呢?

  指示交付的概述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使得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项规定也标明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

  指示交付的公示力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无论该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是否采取特定的形式(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占有动产的情形,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而根据债权转让的规则,出让人应当履行通知第三人的义务;但当第三人为无权占有的情形下,出让人转让的为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不涉及通知的义务),都无法向外界展现物权的变动,因此此种交付方法的公示作用较弱,但由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因此对交易安全并未有太大障碍。

  知识总结:从保护交易的角度来讲,只要双方同意,这是合法合理的,对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因此,这一交付方式是很有必要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交付是在何时完成的?这个物权法显然是没有规定的,物权法对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这两种交付方式的交付界点都作了规定,但唯独对指示交付的交付界点没有规定,这恐怕也是由指示交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法律还不适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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