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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6

  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4年7月20日,盛某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雅某某与张某都是盛某达公司的发起人,各出资1800万元、1700万元,占盛某达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18%、17%。2004年10月22日,张某作为甲方、雅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律师: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是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的股份转让协议究竟是否有效,我们继续往下分析。)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持有盛某达公司17%股份,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上述股份以人民币8300万元转让给乙方。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30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余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协议第四、五条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按期转让于乙方名下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的权利义务另行签署《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甲方不得提出变更或撤销《股份转让协议》的要求,不得拒绝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义务;……协议第八条,如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特别赔偿金4.15亿元人民币。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也应向乙方支付特别赔偿金人民币4.15亿元。……甲、乙双方签署之日协议即生效,至依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地将甲方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于乙方名下之日终止。

  (律师:从协议内容看出,发起人张某在“过渡期”后将股份转到雅某某名下,实际是发起人为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的合同。

  法律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但没有禁止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不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协议而免除。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签署的《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过渡期间,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代行盛某达公司董事职责、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张某签署了向盛某达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向雅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雅某某代为行使张某在盛某达公司股份项下可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在张某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雅某某之前始终有效并不得撤销。

  (律师:该《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的性质属于股权托管协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托管关系,即法律上和名义上的股东仍是张某,而实际上张某作为盛某达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由雅某某享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托管行为和托管关系没有禁止性规定,该《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签订后10日内,雅某某共向张某支付了43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金,张某确认收到。2004年12月30日,雅某某向张某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张某于2004年12月31日前来取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并办理其已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金的确认手续。2004年12月31日,某某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员张某、陈某作为经办人,向雅某某出具《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苏宁公司代雅某某支付的股份转让金3800万元整,尚余200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该收据上还加盖了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律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04年12月31日前,雅某某向张某支付余款4000万。雅某某保留200万元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构成违约吗?

  雅某某向张某发出了《付款通知》,约定领取余款、确认收到全部股份转让金手续两项事项。2004年12月31日,张某没有亲自前往,委派的两人除出具收条外,并没有出具授权办理全部收到转让金确认手续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因此雅某某的这种做法符合常理。

  雅某某和张某之间无法办理交付全部转让款的确认手续,被授权的两人代表张某出具收条确认“余款贰佰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价款的支付重新作出了约定,雅某某并不构成违约。)

  2005年1月8日,张某向雅某某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雅某某尚欠人民币200万元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现收回股份。

  2005年5月8日,雅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并依照《股份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特别赔偿金人民币4.15亿元。

  (律师:以上已经对协议的效力以及雅某某少支付200万元是否属于违约进行了分析,可得出结论:张某以雅某某违约为由收回股份肯定是错误的,且张某的收回股份,已经违背了协议内容,构成了违约。

  关于双方协议约定违约金4.15亿,如果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应如何应对?雅某某在张某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张,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分高于张某的违约行为给雅某某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应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最终判决:

  一、《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有效;

  二、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合同约定与雅某某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三、上述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备后,雅某某立即给付张某200万元股份转让金;四、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雅某某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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