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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7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特殊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有哪些情形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临时召开股东会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内容: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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