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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诉请归还现金借款,被告认可,却被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东方法律服务网讯 诉请归还l300万元现金借款,被告认可,却被法院驳回。近日,广州市某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因证据不充分,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广州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510日,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人民币现金壹仟佰万元正,借款叁个月。后甘某因另案被判刑入狱。


  庭审中,王某称,20115月,甘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王某遂以现金方式向甘某借出人民币l200万元整。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甘某催讨,但甘某一直未能归还,拖至现今。


  而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而且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并且证人证言与待证内容不符、外借资金全部系拆借而来、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与通常的民间借贷不相符的情形也不予反驳。


广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张由甘某归还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依照前述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虽然王某提供了甘某出具的借条,但该数额巨大的借款,王某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况,进而明确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给了甘某。审理中,王某举示的其它证人证言与自己的陈述也不吻合,且所有借款还是对外筹措,不符合常理。双方的现金出借金额高达1200万元,如此巨额的借款在民间借贷中实属罕见,且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亦与生活常理不符。故其证据并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债权债务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电台先锋898新闻频率《明白说法》栏目常年嘉宾主持、知名律师菅峰。菅律师分析,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法院在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判断。当前,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的目的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转移财产。这类虚假民间借贷案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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