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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房后未及时办理过户,十年后起诉已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0

十年前买房未过户一直居住至今,想要过户时却发现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悄悄的另售他人,无奈只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最近,赵先生为了这套房可谓是操碎了心。合同纠纷

赵先生2002年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的一套房屋,但卖房人张先生当时正因刑事案件羁押,委托其弟弟与赵先生签订合同。赵先生向张先生的弟弟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张先生的弟弟也依约向赵先生交付了房屋,赵先生在房屋内已经居住了十余年。但因张先生本身购买的房屋为预售商品房,在张先生服刑前并未来得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赵先生购买房屋后,亦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9年,张先生服刑期满,但此时龙岗区的房价已经上涨数倍,张先生不愿意再以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过户给赵先生,双方多次进行了协商,均未果。期间,赵先生一家仍在该房屋内居住。2013年,赵先生无奈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先生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查询2012年底张先生已经将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另行销售给了某投资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先生无奈撤诉,并于2014年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张先生和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先生表示该房屋一直由其和家人居住使用,投资公司从未看房,且90万元的价格远低于2012年底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故投资公司与张先生系恶意串通。经评估,2012年底交易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10元。综合考虑投资公司与张先生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投资公司在交易时未实际查看房屋的情况,法院认定二者系恶意串通,损害了赵先生的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后投资公司上诉,至2015年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赵先生终于胜诉,但经过多次诉讼,已经身心俱疲,且仍需通过再次诉讼才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至今仍未登记到赵先生名下。

承办本案的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快乐1062交通广播《快乐家居》栏目常年嘉宾主持菅峰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买房人,在交易时不要由于房价较低或者其他因素选择卖房人还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此种交易普遍交易时间过长,由于房价上涨及其他因素一旦卖房人反悔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不能过户,严重的危害交易安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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