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时间
盐城滨海的赵先生持信用卡消费两万元后,因为在外出差迟还了信用卡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沟通,但未能如愿,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债权债务
=非恶意欠款,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判决
根据《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还款期限至少延迟3日,在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按时还款,不应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非恶意欠款,行为显然不足以引起“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进行甄别。”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银行利息(延迟一天还款)10.05元;银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权力不能滥用=法官说法
蒋晓明法官认为,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透支消费后,银行一方面从特约商户处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对非恶意逾期还款的消费者进行罚息,显失公平。蒋晓明法官称,银行不能对任何消费者滥用“黑名单”权力,更不应该用黑名单来向消费者施压,该权力应当受到司法裁判、社会舆论的监督。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