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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微信集赞送酒不认账该担何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4

 徐志新 康欣 法治地平线

近日以“华峰酒业”为名的微信文章称:在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入驻罗田县五周年,并且新旗舰店开业之际,为回馈长期以来对我们大力支持的新老客户,特推出以下活动:
活动一!!!
1.分享此条微信活动链接到朋友圈集48赞可到店领取价值158元洋河好运来一瓶!!
2.分享此条微信活动链接到朋友圈集96赞可到店领取价值158元洋河好运来两瓶!!
活动二!!!
购洋河好运来10件或洋河老字号金10件送苹果六手机一部!
活动时间:1月11日到1月16日20点整截止!
活动地址:罗田县城关,房管局旁边,梦之蓝 精品专卖店
活动咨询电话:13409767261 熊先生
(更多可点击阅读原文)
但是,在不到一天的时间,突然又在微信群里告知:“各位朋友!200件已经送完了!真心不好意思!活动马上结束了!再送没饭吃啦”并配了两张图片,一张为堆积的酒箱照片,另一张为几个人排队领取物品的照片。
从前后两次信息内容来看,明显存在不诚信的情况,活动发起者构成违约。现做如下法律分析:

一、“集赞送酒”微信文章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参与者集满“赞”时,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从第一项信息的内容来看,只要其他人作出特定的行为,如分享微信文章链接并集赞到达相应的数量,就能够领取相关的洋河酒,以及购洋河好运来10件或洋河老字号金10件送苹果六手机一部。而且第一项信息明确活动时间是从1月11日到1月16日20点整截止。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以认定第一项信息是一项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其内容具体确定。而且此要约已经明确承诺只需要通过行为作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在活动期限内,任何人只要响应该活动分享微信文章链接并集赞达到数额,就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响应该活动者完成点赞数量后,将截屏发送给发起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发起人其已经完成点赞数量时,参与者就与发起人之间达成了合同。

二、 该要约对活动期限进行了明确,依法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只要参与者在2016年1月11日到2016年1月16日20点之间完成了相应的点赞数量就可以在这个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到该店去领酒,发起人不能在活动截止期限结束之前拒绝兑付送酒。

三、发起人拒绝送酒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送酒的义务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无法履行的情况。参与者虽然没有付出资金成本,但是付出了精力和时间,消费了“亲情”、“友情”,发起人通过参与者的分享与点赞实现了宣传和促销的效果。所以,参与者有权要求“华峰酒业”继续履行送酒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此外,参与者还可以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参与者有权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起诉的话,尽管“华峰酒业”是在宣传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是江苏洋河酒厂的产品,但是该活动的发起人是“华峰酒业”,参与者是与“华峰酒业”达成了合同,“华峰酒业”应为其违约行为负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所查到的信息来看,“华峰酒业”是一家注册地在罗田县的个体工商户,而且送酒履行地也在罗田县,故罗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五、洋河酒业或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华峰酒业”宣称其为洋河酒业的旗舰店,如果其店面标识和广告宣传足以让公众相信其代表洋河酒业,或者“华峰酒业”是洋河酒业的地区代表,洋河酒业将成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案可以实行一审终审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案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标的额较小,属于小额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应该实行一审终审,这样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广大参与该活动的受损失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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