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买了一套房,不仅被迟延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时,却被告知要拿房可以,但是要先交物业费。东方法律服务网讯,近日,江苏省某地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王先生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多方了解之下决定购买一套位于苏州下属某市的新开发房产,并于2013年12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房款95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王先生应当及时收房,如一方违约,则应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随后,王先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却因其他原因通知王先生推迟到2015年1月30日之前交房。
2015年1月底,王先生收到房地产公司寄来的收房通知书,2015年2月中旬,王先生去房地产公司联系交房,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交房。在交接过程中,王先生被告知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并预交1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王先生对该条件予以拒绝,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随后,王先生向房地产公司发函,向房地产公司陈述了上述情况,并要求按约交房,房地产公司未予以回应。
2015年6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将签订物业合同、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且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关系,物业费也应当是由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而非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该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求王先生在交房前先签订物业合同,并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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